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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学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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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告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 贵 州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   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

2012-04-17 | 浏览量:166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
 贵 州 大 学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

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暂行)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以不断加强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等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满足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方针,全面提高教师整体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以保证学校正常工作为前提,制订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经费预算。优先选送重点学科、急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师进行培训,重点培养学术骨干、教学科研人员、实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新进教师。
       第四条 教师应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现状,结合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制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学校教师培训规划,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学校的各项培训工作以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为主体,培训经费由人事处集中管理,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考核年度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
       (一)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按五年一个周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
      (二)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在五年培训规划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教师培训的年度计划,填报《贵州大学教师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于当年的10月底前报人事处;次年6月份,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一学期的培训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报人事处审核。
   (三)专项培训项目,对培训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各单位临时安排的短期培训,可向人事处申报,由人事处视当年的经费和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八条 教师培训指教师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及学科有关的培训。
       第九条 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培训,应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新进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岗位培训。新进青年教师必须接受一名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进行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指导教师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培训以拓展专业技术和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实践能力。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连续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和技术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践技能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为内容的高级研修班。
       (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四)连续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主要培训形式是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短期访问、合作研究等。连续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纳入各单位培训计划。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教师完成岗位职责,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经费由学校、所在单位和教师共同承担。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计划项目,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的使用
 人事处根据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对培训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培训项目完成后由培训人员到人事处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新进教师参加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新进青年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新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训练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考核合格后,学校按每一名新教师1000元的培训费标准连续两年划拨给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导师的指导费用。
       第十九条 国内培训。学校在1500元/月的限额内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据实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培训时间一般应在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条 出国培训。
      (一)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的,出国培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立项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学校承担;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立项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二)由举办方邀请,教师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做访问学者、短期进修的,费用由举办方或教师本人承担。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含出国攻读博士学位)
     (一)经学校同意攻读博士的人员,在按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同时按照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每月发放工作津贴600元。
    (二)经学校同意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按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一次性给予7万元补贴,同时按照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每月发放工作津贴600元。
       1、就读国外(境外)一流大学和国内985学校的。
       2、所学的专业属国家重点学科的。
       3、所从导师为二级及以上教授或属国家级学术学科带头人且非名义导师的。
       4、博士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
    (三)经学校同意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按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学校在其回校后的前三年每月发放12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延期待遇规定
    (一)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脱产时间超过3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停发工资,不再享受学校有关福利待遇。
    (二)教师在职做博士后研究,脱产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脱产时间超过2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停发工资,不再享受学校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人事处负责全校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在培训期间,不得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才可调整。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培训教师的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在年度考核时减免培训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不能申请脱产攻读学位;不满一年的,不能申请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培训考核
    (一)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应按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派出教师进行培训,对完成培训计划不足80%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二)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推荐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对连续两次不推荐教师参加专项培训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三)参加不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完成培训各项要求的情况确定。
   (四)对按计划应参加培训而不服从安排的教师,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对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培训的教师,在下一届聘任中,降低一个档次聘任;对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结果不合格、或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教师,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离校培训的教师,离校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在培训期满10个工作日之内回校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提交学习总结。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规定停发工资,不再享受学校有关福利待遇,并按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材料的归档。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合同和服务期限。
     (一)参加1个月以上培训的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并填写《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审批备案表》,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与学校签订培训合同。未与学校签订培训合同的教师,须办理辞职手续。未签订培训合同擅自离岗的按劳动纪律处理。
   (二)通过培训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自取得学位起,学校将兑现人才奖励,奖励对象自兑现待遇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8年。
     (三)做博士后研究的教师自出站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4年。
     (四)脱产培训6个月(含)以内,服务期不少于1年;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
   (五)违约金标准。服务期不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按培训合同规定退回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脱产期间)和其他培养成本。并按所差服务年限,博士、博士后按每年2万元缴付违约金;其他培训按所差服务年限,每年1万元缴付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需先转入相应专业的教师岗位,并符合所在学院(部)教师培训年度计划的要求,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学校原有规定签订的培训协议继续有效,其中博士待遇按毕业当年的《贵州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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